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號原告 許光民
陳足妹 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室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債權人即被告請求執行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9,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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