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0號聲請人普洛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書記官許麗汝附表:~t46;┌─┬───────┬──────┬──────┬──────┬────────┐│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01│中榮音響實業社玉山商業銀行│98年10月31日│11,500元│AA0000000│││ 陳永吉 │羅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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