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號被告 許順發 選任辯護人 蔡銘書 律師被告 江奕歆 選任辯護人 周建才 律師被告 汪信宏 指定辯護人 謝淑芬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2年度偵字第20612號、第20613號、第20614號、第21165號、第21166號、第22824號、第22829號、第23248號、103年度偵字第984號、第2014號、第20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順發、江奕歆、汪信宏均自民國壹佰零參年陸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順發、江奕歆、汪信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認渠 等涉犯多次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所涉犯均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均無法以適當金額具保,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均於民國103年1月28日起羈押,並於103年4月28日延長羈押在案。又被告許順發、江奕歆、汪信宏等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坦承起訴書所載犯嫌,足認犯嫌確屬重大,原羈押原因仍存在,且均仍無法以適當金額具保停止羈押,故有羈押之必要性,則均應自103年6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張宏明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旎娜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