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8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859號聲請人杜鋼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雅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07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該支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07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怡秀┌─────────────────────────────────────┐│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85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陳志堃 │花旗(台灣)商│101年6月30日│40,990元│NO0000000││││業銀行民生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