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12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文德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具保狀所載。
二、本件被告陳文德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58條第1項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嫌、同法第33
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及同法第216條、第211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嫌,被告陳文德就其擔任詐騙集團車手並多次參與領取詐得款項之行為一節坦承不諱,此外並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又被告係經通緝始到案,堪認有逃亡之事實,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同法第10
1條之1第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年12月20日起執行羈押、復自103年3月20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
三、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惟查,被告陳文德業於103年5月13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執甲字第6176號執行指揮書(甲)送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而於同日停止羈押,此有前開執行指揮書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陳文德已非本案羈押中之被告,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劉淑玲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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