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55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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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5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3年度除字第1550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4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06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玲莉┌──────────────────────────────────────────────────────┐│支票附表:93年度除字第155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龜山民安街郵局 李穗 │桃園成功路郵局│88年6月10日│108,098元│L0000000││││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