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57號原告 楊姚維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巧婷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書記官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