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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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17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昱 學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吳昌欣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人別資料。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鄉○○○段000地號(重測前為雙草湖段182-2地號)土地、同段12建號(重測前為雙草湖段249建號)建物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重測前後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被告 吳昱學 之應繼分比例。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書記官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