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4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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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字第140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4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事實理由欄內關於「 周永豐 」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周永豐」之記載,顯係「
甲○○」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汝芳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