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4號原告 吳國強 訴訟代理人 徐國勇 律師複代理人 黃育勳 律師
黃建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林秀英 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表明被告占用土地之面積為58.5平方公尺,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939,500元【計算式:
187,000元/平方公尺《系爭地號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58.5平方公尺《被告占用面積》=10,93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2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書記官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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