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文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將受刑人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文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文慶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分別經本院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移送執行,其刑滿日期為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九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縮刑十二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以法授矯字第○○○○○○○○○○○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前開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一份在卷可佐,足堪信實,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小琪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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