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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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85號上訴人乙○○即原告被上訴人甲○○即被告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前開上訴之程式,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林哲賢法官陳雪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書記官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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