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勞小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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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勞小字第18號
原 告 嚴劍明
訴訟代理人 廖建順
被 告 元三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明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設地址係在台北市中山區,有被告公司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書記官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