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補字第18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李素珠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
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陸佰伍拾玖元整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叁佰柒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