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2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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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抗字第1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1246號抗告人即受刑人甲○○
號之6(現於台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裁定(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二六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抗告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前段、第四百十一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可不經監所長官提出抗告書狀,則該監所如不在法院所在地者,自得扣除在途期間(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抗字第三五二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因附表所示之罪,均經判決罪刑確定,並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二六一號裁定附表號1、3、4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所示,與附表編號2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該裁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卷附之送達證書可稽。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其抗告期間自為五日,並扣除在途期間五日,自送達裁定之翌日即九十六年十月十三日起算,計至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止,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而受刑人係現於台灣屏東監獄執行中,其未經監所長官向原審法院提出抗告書狀,係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審法院,有送達證書及抗告狀附卷可稽,本件抗告顯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李錦樑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法院│宣判日期│所犯法條│合於九十六│減刑後刑│││││├────────┼─────┤│年罪犯減刑│度││││││案號│確定日期││條例││├──┼──┼───┼────┼────────┼─────┼─────┼─────┼────┤││毒品│有期徒│95年7月│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11月17│毒品危害防│第2條第1項│有期徒刑││1│危害│刑4月│31日採尿├────────┤日│制條例第10│第3款│2月。│││防制│。│前回溯96│95年度桃簡字第├─────┤條第2項。│││││條例││小時內藕│2832號│95年12月21││││││(施││時。││日││││││用第││││││││││二級││││││││││毒品││││││││││)││││││││├──┼──┼───┼────┼────────┼─────┼─────┼─────┼────┤││毒品│有期徒│95年7月│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12月7│毒品危害防│96年7月16│不減刑。││2│危害│刑8月│26日凌晨├────────┤日│制條例第10│日前經通緝││││防制││2時10分│95年度訴字第2139├─────┤條第1項。│,96年8月││││條例││許為警採│號│96年1月15││13日通緝到││││(施││尿前回溯││日││案。第5條││││用第││96小時內││││。││││一級││某時。││││││││毒品││││││││││)││││││││├──┼──┼───┼────┼────────┼─────┼─────┼─────┼────┤││毒品│有期徒│95年10月│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4月30│毒品危害防│第2條第1項│有期徒刑││3│危害│刑6月│18日23時├────────┤日│制條例第10│第3款│3月。│││防制││許為警採│96桃簡字第768號├─────┤條第2項│││││條例││尿前回溯││96年5月30││││││(施││96小時某││日││││││用第││時。││││││││二級││││││││││毒品││││││││││)││││││││├──┼──┼───┼────┼────────┼─────┼─────┼─────┼────┤││毒品│有期徒│95年7月│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5月31│毒品危害防│第2條第1項│減為有期││3│危害│刑5月│31日├────────┤日│制條例第11│第3款│徒刑2月│││防制│││96年度簡上字第├─────┤條第1項││又15日。│││條例│││128號│96年5月31││││││(持││││日││││││有第││││││││││一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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