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8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4,000元,由繳納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培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書記官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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