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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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6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蔡光烈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36號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一○年度訴字第二三六號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11、13至20所示物品,准予發還蔡光烈。
本院一一○年度訴字第二三六號扣案如附表編號10所示物品,准予發還 蔡光爵
本院一一○年度訴字第二三六號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物品,准予發還 陳惠茹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蔡光烈(下稱被告蔡光烈)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
110年度訴字第236號案件審理中,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與被告遭訴之犯行無關,已無扣押之必要,請准予發還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又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依此,扣押物如非得沒收之物,又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原則上受理訴訟繫屬之法院即應依聲請裁定發還,然倘仍有留存為證據或其他必要情形,仍得繼續扣押之。而此扣押必要性有無問題,乃審理法院依案件調查結果審酌,屬法院裁量之權限。
三、經查: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因被告蔡光烈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
案件,經法務部廉政署人員依法搜索查扣,現扣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36號案件等情,業經本院核對該案卷證確認無誤,先予敘明。
㈡本院考量本件起訴書並未將附表所示之物列為證據,另經函
請檢察官對被告蔡光烈聲請發還附表所示物品表示意見,檢察官回復略以「……認均無留存之必要而可發還……」等語,此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10月14日 橋檢信樟 110蒞5466字第1109035828號函在卷可參,本院乃認該等物品縱予發還,亦應無礙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36號案件之審理;再扣案如附表編號10、13至14所示存摺分別為被告蔡光烈家人蔡光爵、 蔡宇修 所開立帳戶之存摺,附表編號12所示存摺則為被告蔡光烈配偶陳惠茹所開立帳戶之存摺,而經本院電詢渠3人後,蔡光爵及陳惠茹均表示被告蔡光烈就附表編號
10、12所示之存摺並無保管使用之權等語,蔡宇修則表示其有將附表編號13、14所示存摺交與被告蔡光烈使用等語,此有本院電話紀錄查詢表3份在卷可參,可知被告蔡光烈就附表編號10、12所示之存摺並無所有權或合法使用之權利,該等物品發還之對象應為帳戶申設人,依此爰將附表編號10、12所示存摺分別發還蔡光爵、陳惠茹,另依詢問蔡宇修之結果,可認被告蔡光烈就附表編號13、14所示存摺有合法使用之權利,乃將該2編號所示之存摺及附表編號1至9、11、15至20等被告蔡光烈所持之物發還與被告蔡光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佑倫
法官林新益法官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書記官鄭伊芸附表: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36號案件扣押物┌──┬──────────────┬───┬─────────────┐│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110年度橋院總管字第399號│││││扣押物品清單備註欄位所載扣│││││押物編號│├──┼──────────────┼───┼─────────────┤│1│OPPO行動電話(含充電線)│1支│1-1-1│├──┼──────────────┼───┼─────────────┤│2│隨身硬碟│1個│1-1-2│├──┼──────────────┼───┼─────────────┤│3│80G硬碟(型號WD800)│1個│1-1-3│├──┼──────────────┼───┼─────────────┤│4│存摺(蔡光烈郵局存摺)│6本│1-1-4│├──┼──────────────┼───┼─────────────┤│5│記帳本│1本│1-1-6│├──┼──────────────┼───┼─────────────┤│6│收支日記簿│1本│1-1-7│├──┼──────────────┼───┼─────────────┤│7│記事本│1本│1-1-8│├──┼──────────────┼───┼─────────────┤│8│存摺(蔡光烈第一金融存摺)│2本│1-1-9│├──┼──────────────┼───┼─────────────┤│9│存摺(蔡光烈澎湖二信存摺)│2本│1-1-10│├──┼──────────────┼───┼─────────────┤│10│存摺(蔡光爵臺銀存摺)│1本│1-1-11│├──┼──────────────┼───┼─────────────┤│11│存摺(蔡光烈臺銀存摺)│2本│1-1-12│├──┼──────────────┼───┼─────────────┤│12│存摺(陳惠茹臺銀存摺)│1本│1-1-13│├──┼──────────────┼───┼─────────────┤│13│存摺(蔡宇修康和證券存摺)│1本│1-1-14│├──┼──────────────┼───┼─────────────┤│14│存摺(蔡宇修第一銀行存摺)│1本│1-1-15│├──┼──────────────┼───┼─────────────┤│15│存摺(蔡光烈第一銀行金如意存│1本│1-1-16│││摺)│││├──┼──────────────┼───┼─────────────┤│16│存摺(蔡光烈土銀存摺)│1本│1-1-17│├──┼──────────────┼───┼─────────────┤│17│存摺(蔡光烈第一銀行存摺)│2本│1-1-18│├──┼──────────────┼───┼─────────────┤│18│記憶卡6個、讀卡機1台│7個│1-3-1│├──┼──────────────┼───┼─────────────┤│19│隨身碟(16G、32G)│2個│1-3-2│├──┼──────────────┼───┼─────────────┤│20│Sandisk記憶卡(8G)│1個│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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