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20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20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200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許淑菁 即許再得之繼承人債務人 許文銘 即許再得之繼承人債務人 許粹真 即許再得之繼承人債務人 許淑閔 即許再得之繼承人債務人 許梁機會 即許再得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許再得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貳仟陸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叁仟柒佰叁拾壹元,及其中陸萬
陸仟叁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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