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交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振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撤緩偵字第2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振惟於民國107年5月21日凌晨0時1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南市仁德區中山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臺南市仁德區中山路與文忠路交岔路口時,本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以避免發生危險,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無照明、市區道路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不慎自後方追撞告訴人 張家晟 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之重型機車,致告訴人當場人車倒地受有雙側手肘、左側手部與左側膝部挫傷擦傷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業經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詎被告已知駕車肇事致人受傷,竟未停車救護或報警處理等採取救護之必要措施,亦未留下姓名或聯絡方式,反基於肇事逃逸之故意,加速駛離現場。嗣經警獲報後到場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案經告訴人提出肇事逃逸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涉犯之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09年12月31日繫屬本院,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12月31日南檢文思109撤緩偵297字第1099087057號函上本院之收文章在卷可參(本院卷第7頁)。惟被告於110年2月10日死亡,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9頁),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梁淑美
法官鍾邦久法官陳品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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