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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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557號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炳輝李金月 等人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提出如附表所示之「建物之第1類登記謄本(全部)」。

二、並應提出被繼承人 李登進 之遺產清冊、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或完(免)稅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全部被繼承人之人別資料。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倘全體繼承人中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書記官陳惠萍

附表:

座落地段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註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301.14

40分之1

已提出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號

682.63

40分之1

已提出

建物

臺南市○區○○段000○號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巷0弄0號)

78.4

40分之1

已提出

建物

臺南市○區○○段000○號

399.2

40分之1

未提出

歷審裁判

  • 臺南簡易庭 111 年度 南簡 字第 557 號裁定(111.04.29)[撤回]
  • 臺南簡易庭 111 年度 南簡 字第 557 號裁定(111.05.17)[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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