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八四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紋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鄭秀鑾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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