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七五號
原告 宋炳長 即億昌企業社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肆萬壹仟壹佰伍拾元,折合銀元叁拾肆萬柒仟零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肆佰柒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肆佰壹拾叁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壹萬零叁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秋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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