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八一號
原告正昕鋼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余連益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利榮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壹萬捌仟陸佰壹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玖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玖佰貳拾元。
二、原告另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一份逕寄被告。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若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劉德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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