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三八五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以法矯字第0九二00三六五0四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劉秀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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