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七四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送達代收人 張潤津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壹佰壹拾肆萬陸仟零參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參佰肆拾參萬捌仟壹佰壹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貳仟陸佰零陸元,折合新台幣參萬柒仟捌佰壹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柒仟柒佰柒拾參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各壹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雯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林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