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054號原告鉦鴻機械有限公司代表人 徐永森 送達代收人 王貞淇 被告 楊雋佑 上列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2745號,嗣改為109年度簡字第13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尚安雅
法官丁智慧法官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