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79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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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7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7929號債權人 林艾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CONSTANTINO,MARYCRESSALADAGA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請提出借據之中文翻譯,又請釋明雙方約定分期給付之合約內容為何,有無約定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齊。若無約定,台端僅得就逾期部分之金額請求支付命令,未到期金額不得請求。㈢又請確認是否請求利息?因聲請狀請求事項未載明請求之利率。」,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2月15日寄存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雖已繳納聲請費,惟並未補正其餘事項,本院無從認定其已屆清償期之債權為何,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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