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12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尚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6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244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茂宏
法官黃明展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