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91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91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9195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以支票為借款憑據,如未約定利率,應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本件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97年度司促字第9195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5年8月12日│270,000元│95年8月14日│WA0000000│├──┼─────────┼───────────┼───────────┼───────────┤│002│95年9月12日│270,000元│支付命令送達翌日│W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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