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3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春寶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春寶自民國玖拾捌年捌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盧春寶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5月20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8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旻玲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