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智字第4號

原告 羅士承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 律師

複代理人 王岑婕 律師

被告 陳惟蓁

永山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謙逵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 律師

蔡柏毅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愷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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