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智字第4號
原告 羅士承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 律師
複代理人 王岑婕 律師
被告 陳惟蓁
法定代理人 廖謙逵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 律師
蔡柏毅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愷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