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7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5號

聲請人 蔡義龍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