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家抗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抗字第78號抗告人 黃士豪 代理人 楊久弘 律師相對人 孫莉欣 代理人 南雪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裁判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3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事件裁定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競文
法官邱璿如法官王本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書記官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