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6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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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600號債權人 蘇信治 債務人兆豐商業銀行三民分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兆豐商業銀行三民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利率為何。(應載明百分之幾)
三、釋明本件債權存在之依據(如借據),及利息自民國88年1月11日起算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影本。
四、釋明債務人兆豐商業銀行三民分行之正確名稱,並提供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