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9號原告松宇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梨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家暘企業有限公司間履行合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兩造所爭執之附件三所示模具之造價為新臺幣(下同)260,000元,而依上訴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記載上訴聲明第二項㈡之金額為464,000元,是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應核定為72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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