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80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80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8029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93│││300000││4月01日起││5│││0元│││││├──┼───┼─────┼──────┼──────┼───────┤│2│新臺幣│甲○○│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02│││250000││4月01日起│││││0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00000││5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50000││5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18029號)
一、緣相對人甲○○於民國98年9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5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自民國98年9月1日起至民國
118年9月1日止。本借款還本付息方式,自撥款日起,前三年按月計付利息,自第四年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貸款利率如左:
(一)、優惠貸款金額新臺幣3,000,000元,按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1.125%)加0.9%計算(目前為2.025%),嗣後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計算後之年利率計息,借款利率中政府固定補貼年利率0.7%,借款人實際支付利率為貸款利率減政府補貼利率,借款當時自付利率為年息1.325%。並約定相對人如積欠本專案貸款本息達六個月,政府停止補貼利息,按約定貸款利率2.205%全額計付利息。
(二)、超過優惠貸款金額部分新臺幣2,500,000元,自民
國98年9月1日起至民國99年2月28日止,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1.11%加0.79﹪計算,計為年利率1.90﹪,固定計息,並自民國99年3月1日起至民國99年8月31日止,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99﹪計算,並自民國99年9月1日起,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1.14﹪計算,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三)、延遲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
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立有住宅貸款契約可稽。詎然相對人利息繳至99年3月31日,即未再繳納利息,迭經聲請人電話催討及函催均置之不理,依據住宅貸款契約第十二條約定,本借款視同全部到期,目前尚積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之債務未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