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3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3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博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叁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