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995號債權人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李建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梁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請求之釋明資料。
㈡確認債權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為李建達?並提出釋明資料,
及提出狀末合法法定代理人之印文。(與狀末印文 陳光華 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