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4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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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4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清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7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清欽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莊清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莊清欽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2日上午8時34分為│107年9月29日13時許(原聲││││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請書載為107年9月29日,應││││某時(原聲請書載為107年│予補充)││││07月02日,應予補充)│││├───────────┼────────────┼────────────┼───────────┤│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3543號│度毒偵字第4813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515號│108年度訴字第278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0月24日│108年3月15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515號│107年度訴字第27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1月7日│108年3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9129號│度執字第79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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