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58號原告 陳澎 訴訟代理人 邱垂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前聲請先行調解,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781,100元(即擔保物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8,321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3,000元,尚欠新台幣55,3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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