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7713號債權人台灣奧的斯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祖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啟聖成功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啟聖成功大樓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