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9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字第9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簡字第9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冠昇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7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董冠昇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民國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第277條第1項所定有期徒刑之最高刑度與罰金刑之刑度均已提高,是行為後之新法顯非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舊法即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之規定處斷。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
三、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素不相識,竟因心情不佳即無故攻擊及傷害告訴人之身體,導致告訴人受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傷勢,犯罪後雖坦認犯行,然迄今猶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以獲取告訴人之諒解,及其為高職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見本院卷第13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自陳從事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情況(見偵卷第11頁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2733號被告董冠昇男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董冠昇與 黃松輝 素不相識,詎董冠昇因心情不佳,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07年5月31日3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國立中興大學電機大樓與蕙蓀堂中間之莊敬路上,徒手毆打黃松輝之頭部及頸部,並環抱使其摔倒在地後,再徒手架住黃松輝之脖子,致其受有頭部外傷併左頭皮挫傷、頸部挫傷、右手肘與手挫傷、右肩與手肘膀擦傷、左手肘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黃松輝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董冠昇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松輝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訪問表、國立中興大學駐警隊勤務時間所見各單位發生事故呈報單、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檢察官許景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黃乃亭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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