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8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8330號聲請人龍華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勝河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叁仟零伍拾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請提出相對人許贊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提出本票正本1紙。
㈣請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鈞院逕對相對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