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家聲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家聲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聲字第383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甲○○之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拾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民法第12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被繼承人之遺產係由遺囑執行人負責管理。次按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另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民法第1209條第1項及第1211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僅於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亦未委託他人指定,且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始由法院指定遺囑執行人。
二、聲請人應補正下列資料:㈠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時,其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事由,並附具證明文件。
㈡被繼承人甲○○之除戶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被繼承人甲○○之完整親屬系統表,包含直系血親尊親屬(
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此類推)、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如:叔叔、伯伯)、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如: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之姓名、年籍資料及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明本件無法由親屬會議選定遺囑執行人之原因。
㈣被繼承人甲○○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包含直系血親卑親屬(
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以此類推)、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之姓名、年籍資料及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㈤適當遺囑執行人人選(須非繼承人、受遺贈人之公正人士)
之姓名、年籍資料及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以及其同意擔任之同意書正本。
㈥陳報利害關係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是否同意上開人選,若同意者,應提出同意書正本。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于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書記官沈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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