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建上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上易字第5號上訴人王技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淑永 訴訟代理人 楊仲傑 律師
周啟賢 被上訴人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劉政鴻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 律師複代理人 黃惠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判決正本之當事人欄,被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應更正為「饒斯棋」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之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為「饒斯棋」律師,乃判決正本誤繕為「鐃斯棋」律師,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曾謀貴法官朱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茆亞民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