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41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秉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毒偵字第1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何秉修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上午8時許,在南投縣○○鎮○○路○○○號之草屯療養院大門旁停車場,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加水混合後,以針筒注射手臂靜脈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
105年11月19日,另案為警拘提到案後,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毒品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繫屬後,被告業於106年5月8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葛永輝
法官巫美蕙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書記官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