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84號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 戴連祥 等詐欺案件(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四六號),聲請發還扣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因於民國95年間,遭被告戴連祥、 張龍鳳 (原名 張毓容 )詐騙新臺幣(下同)二百七十七萬七千三百十八元,其中二百二十萬元係匯入被告戴連祥於平鎮市農會龍岡辦事處所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且其中三十萬元遭被告提領,尚餘一百九十萬元,已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扣押。因上開金額屬被害人所有,請求將上開金額發還予聲請人云云。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乙○○○聲請發還之上揭金錢,係本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四六號被告戴連祥等詐欺案件所查扣之證物,且係被告等人是否涉嫌犯罪之重要證物,本院尚有留存查證以釐清案情之必要,不符前述得提前發還扣押物之要件,從而本件聲請自難准許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許雅婷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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