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3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社團法人台北市真佛莊嚴學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依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4901號假扣押裁定聲請假扣押執行聲請人財產在案,惟其尚未向依法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法聲請限期命其起訴等語。
二、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雖有明文。惟查,聲請人就相對人上開同一假扣押執行,業已於民國98年1月19日另向本院聲請限期相對人起訴,並經本院於98年2月27日以98年度聲字第91號裁命相對人限期起訴在案,有本院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紀錄1紙、98年度聲字第91號裁定影本1份在卷可稽。是以,本件聲請顯係重複聲請,即無再命其限期起訴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書記官吳瓊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