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030號聲請人 余美徵 被繼承人 李文財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遺產清冊(如無財產或不詳,亦應敘明),並檢附被繼承人財產歸戶資料及所得資料清單。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書記官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