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697號聲請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 劉松藩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靖國